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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省张氏清河堂章程

完整整理十九条章程内容,并提供中英文切换、条文搜索、目录导航与打印功能。

REGISTRATION

PPM-016-07-21031988

Persatuan Cheng Hoe Tong Seberang Perai

正式注册名称

PERSATUAN CHENG HOE TONG SEBERANG PERAI

注册编号

PPM-016-07-21031988

注册地址

6641 Jalan Raja Uda, 12300 Butterworth, Pulau Pinang

正式解释语言

英文

CONSTITUTION READER

章程全文

共 19 条,可切换中文与英文、搜索条文或打印保存。

中文版本用于会员阅读与说明;如中英文文本存在差异,以获社团注册官批准的英文章程为准。第十八条在所提供文本中未附具体图样说明。

CLAUSE 1

第1条:名称

(一)本堂定名为“威省清河堂”。

CLAUSE 2

第2条:注册地址及开会地点

(一)本堂注册地址及开会地点为:6641, Raja Uda, 12300 Butterworth,或其他地点;惟必须事先获得执行委员会及社团注册官的书面批准。

CLAUSE 3

第3条:宗旨

本堂宗旨为:

(一)促进族亲情谊。

(二)崇敬张氏祖先。

(三)办理福利互助及其他慈善事业。

(四)设立奖助学基金。

(五)策励康乐活动。

CLAUSE 4

第4条:会员

(一)凡属张氏族人,不分性别,年龄满十八岁,行为良好,愿遵守本堂规章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堂成为会员。

(二)会员只设一类:永远会员。

(三)每份申请书须具有两名会员之介绍、提名及赞成人,然后送交总务处,由总务尽速提交执行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委员会有权拒绝任何申请书,而无须说明理由。

(四)申请书批准后,申请人须缴交入会基金,方能成为本堂会员并享有会员一切权利。

CLAUSE 5

第5条:退出及开除会籍

(一)会员要退会,须于两个星期前以书面通知总务,并须缴清一切欠款。

(二)所有会员必须遵守本堂一切规章;如有违反,执行委员会有权开除或暂停有关会员籍。执行委员会须列出有关会员被开除或暂停会籍的理由,并给予该会员解释和申辩的机会,除非会员大会议决推翻之。

CLAUSE 6

第6条:入会基金(收入来源)

(一)永远会员须缴纳入会基金 RM40,年捐则豁免。

CLAUSE 7

第7条:会员大会

(一)本堂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威。常年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至少为总会员人数之一半或执行委员会人数的双倍,视何者为低,方为合法。

(二)假如法定人数不能在开会预定时间后的半小时达到,大会将被展延到另一个日期(不超过三十日),有关日期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已展延的会员大会若法定人数再次不足,则到会会员有权举行会议,但不能修改章程及作出影响全体会员之决定。

(三)常年会员大会须于每年三月底之前举行,时间、日期及地点由执行委员会决定。议程包括:接纳执行委员会过去一年的会务总报告;接纳财政报告及经查账员核准之账目;选举执行委员会及委任两名查账员(每两年举行一次);检讨其他事项。

(四)常年会员大会通知须列明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并于十四天前由总务发出。一切提议或议案也必须在开会前十四天寄交总务。开会通知须明显陈列于本堂通告栏或会议地点,并刊登于本地华文报章。

(五)特别会员大会应于执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召开,或由不少于二十名会员联名以书面提出要求并说明开会理由和目的。

(六)特别会员大会须在接到要求的三十天内召开。

(七)特别会员大会之通知书及议程须由总务在开会前十五天寄给会员。

(八)本条关于法定人数及展延大会的规定亦适用于特别会员大会。已展延的特别大会若再次达不到法定人数,则该大会取消;同时六个月内不得以同样理由及目的再次要求召开特别大会。

CLAUSE 8

第8条:执行委员会(执委会)

(一)常年会员大会通过秘密投票选出二十三名执行委员会委员,然后由全体委员复选出:正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正副总务各一名、正副财政各一名、中英文书一名、福利组正副主任各一名、教育组正副主任各一名、康乐组正副主任各一名,以及普通委员。

(二)所有以上执委及职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三)所有执委及职位须于会员大会上提名并获得附议,再以简单多数票决定。所有职位任期两年,期满可改选连任;惟主席、总务及财政不得连任超过三届。

(四)执行委员会之任务是组织和监督本堂日常事务,并在会员大会所定方针下就会务作出决定。未经会员大会批准,执行委员会不得作出违反会员大会议决之决定。执行委员会须服从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一年之工作及活动。

(五)执行委员会会议须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开会通知须在七天前发出。主席或三名以上执委联名即可召开会议。半数以上执委出席方能达到法定人数并使议决合法。

(六)任何执委连续三次缺席而未提出合理理由者,视为自动辞职。

(七)若任何执委不幸逝世或辞职,得票最多的落选候选人将被委任递补空缺。若有关会员拒绝接任或没有候选人,执委会有权委任任何会员递补,任期至下届选举年。

(八)执委会必须指示总务及其他职员处理本堂一切行政事务,并有权委任其他职员。有关职员如违反指示或失职,可被开除。

(九)执委会必须根据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十四条,于常年会员大会举行后二十八日内向社团注册官呈交本堂常年报告。

CLAUSE 9

第9条:职权

(一)正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及会员大会,负责监督会议顺利举行,并签署所有通过之议案。正主席拥有最后决定票,并联同总务和财政代表本堂签署一切支票。

(二)署理主席在正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三)副主席在正主席及署理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四)正总务必须根据规章行事,执行执行委员会的一切指示或议决,并负责一切书信来往,保管文件及书籍,但不包括会计财政文件。须保存完整会员记录,列明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及住址;出席会员大会或执委会议并记录议案;并联同正主席及正财政签署本堂一切支票。

(五)副总务协助正总务处理事务,在正总务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六)正财政管理本堂一切账目,保管财政文件并负责其准确性,并联同正主席及正总务签署本堂一切支票。

(七)副财政协助正财政处理财政事务,正财政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八)中英文书负责一切书信来往,并协助整理一切议决案。

(九)福利组正主任负责办理本堂福利及会员婚丧喜庆等事务,例如互助、恤贫济困及赞助社会慈善事业;副主任协助办理福利事务。

(十)教育组主任处理本堂有关教育事业,并协助管理本堂奖助学金;副主任协助办理教育事务。

(十一)康乐组主任处理本堂康乐活动事业,但一切计划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副主任协助办理康乐事务。

CLAUSE 10

第10条:经费

(一)在以下条规约束下,本堂一切收入可用于实现宗旨所需的发展用途,包括行政开支、职员薪金、津贴及核查账目费用等,但不得用于替会员缴付法院罚款。

(二)财政可保有不超过 RM1,000 现款。超过该数目的款项须于收到后七日内存入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银行户头须以本堂名义开设。

(三)本堂户头之支票和支出通知书,须由主席、总务及财政三者中的任何两名联同签署,并加盖本堂印章方为有效。

(四)单次 RM20,000 或以下的开支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超过 RM20,000 的开支须经会员大会批准。

(五)主席有权批准不超过 RM1,000 的开销;总务则可批准少于 RM500 的开销。

(六)可向会员劝捐特别献捐,以举办慈善、教育、公益事业及扩充本堂会务;有关拨款数目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七)财政须每月向执行委员会报告账目。财政年结束后,应尽快编制收支账目及资产负债表并交由查账员稽查;经核准之账目须提呈会员大会,并张贴于本堂通告栏。

(八)本堂财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CLAUSE 11

第11条:查账员

(一)常年会员大会须委任两名非本堂职员、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人士为查账员。

(二)查账员任期一年,不得连续连任。

(三)查账员在任期内可核查本堂一切账目,并向执行委员会提呈报告。

CLAUSE 12

第12条:产业执行人

(一)本堂所有有形及无形产业,必须根据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九条(b)项以本堂名义注册,并由执行委员会负责管理。当届主席、总务及财政为本堂当然产业执行人,其委任须获得社团注册官发出的证书并加盖本堂正印确认。

(二)凡购买、出售、抵押或转让本堂有形及无形产业,须先由执行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

(三)未经会员大会四分之三多数批准,产业执行人不得购买、出售、抵押或转让本堂有形及无形产业之拥有权。

CLAUSE 13

第13条:章程条文诠释

(一)除会员大会召开期间外,执行委员会有权解释本堂章程;如有需要,也可就章程未提及之事项作出决定。

(二)本堂所有会员须服从执行委员会之决定,除非该决定与会员大会已通过之方针不一致或相违反。执行委员会之决定继续有效,直至较后由会员大会议决推翻。

CLAUSE 14

第14条:名誉顾问/名誉主席

(一)执行委员会可委任对本堂有特殊表现及贡献的会员为名誉顾问及名誉主席,任期两年。

(二)名誉顾问及名誉主席可以连任。

CLAUSE 15

第15条:禁例

(一)任何形式的赌博、幸运游戏等,禁止在本堂会所内进行。

(二)本堂不得与马来西亚以外任何团体建立联系或隶属关系。

(三)在籍大学生或大专学院学生不得加入为会员,除非获得有关大学副校长或学院院长的书面许可。

CLAUSE 16

第16条:修改章程

(一)本堂章程只能经会员大会通过议决案后修改。修改章程的议决通过后,必须在六十天内提交社团注册官批准;修改后的章程自社团注册官批准之日起生效。

CLAUSE 17

第17条:解散

(一)若全体会员中不少于五分之四投票赞成,本堂可以解散。

(二)解散后须先清偿所有债务,剩余财产依会员大会决定处理。

(三)本堂解散后须于十四天内向社团注册官报告。

CLAUSE 18

第18条:旗帜、符号及徽章

本次提供的章程文本只列出本条标题及附件项目,未附旗帜、符号与徽章的具体说明。

CLAUSE 19

第19条:祭祖

(一)本堂每年举行春祭及冬祭。

(二)春祭定于每年农历二月间举行;冬祭则于农历冬至日前后十日内举行。

(三)举行春冬祭祖时,由主席领导全体委员、会员及其家属参与祭祖典礼。如正主席、署理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则由总务代行。